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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新规:业主在五种情况下可“罢免”物业公司
文章来源:阿里数字人才科创中心发布时间:2025-01-07 06:10:36浏览量:360次
近日,太原市出台《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办法(试行)》,明确了业主在五种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服务。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根据新规,业主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出服务:
-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后,如果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原物业公司需在合同生效后退出小区服务。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当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均表示不再续约时,物业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退出小区。
-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一方已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公司应在通知期满后退出小区。
-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并已依照合同约定期限(或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需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退出小区。
-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不整改:对于因物业服务人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情况,经属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调查并作出限期责令改正后,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整改或到期仍无法达到整改标准,且重新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矛盾依旧不可调和的,业主可以依法解聘物业公司。

新规还强调了退出过程中的交接程序,确保小区管理的稳定和顺畅。在退出过程中,物业公司和业主需要在书面通知后30天内商谈交接方案,确保小区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原物业公司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交接完成。此次新规的出台,为业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有助于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提醒了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需要更加规范和尽责,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整体利益。

在2024年12月10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深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的通知》,该通知详细阐述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组成部分、计费模式以及价格透明化要求等关键方面。以下是其核心要点的概述:2、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5、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