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以及晋源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与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告。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严禁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级)以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进行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或向楼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在燃放时向人群、车辆、窨井等目标投射、抛掷;禁止采用其他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并确保安全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 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 3 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