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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流程,有力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于近日正式印发《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清晰界定了相关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管理要求。

《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山西省内那些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区内通过自建或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零售出口业务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均涵盖其中。依据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若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只要同时满足“在综试区完成注册并做好线上登记、经所在地海关完成出口申报手续、不属于取消退(免)税范围”这三项条件,便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而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则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障政策能够切实落地实施,《办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对免税货物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或者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免税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省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强化免税管理工作。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据悉,该《办法》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细化与落实举措。其制定过程得到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及太原海关的认可与同意,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山西跨境电商发展的营商环境,为外贸新业态的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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