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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案例表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由反复索取财物,若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人民法院将支持全额返还。

以下是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原告涂某雄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被告蒋某珍为好友,双方由此建立联系。同年12月中旬,被告因感冒前往原告居住地,原告陪同看病期间现金交付被告600元。此次接触后,双方联系逐渐频繁,被告于12月下旬通过微信向原告明确提出交往及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一)先相处,原告给付6万彩礼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称其家用电器、家具价值一万多元将全部给予原告),若双方合适则次年领证;(二)若原告认可被告并愿共度一生,则年前安排双方亲戚见面后领证,但需给付18万彩礼”。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或在被告索取下,陆续交付多项财物,具体包括:

2021年12月底,原告为被告购买金戒指一枚,价值4223元;同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备注“付蒋某珍婚礼钱”。

2022年1月初,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备注“付蒋某珍买房交税”。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以“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等为由,持续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累计支付58620元。

2022年8月起,被告开始拒接或无视原告电话,对原告提出的领证提议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甚至多次明确表示“给钱才领证”。原告因被告的消极态度及财物索取行为产生不满,双方矛盾激化,最终于2022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返还钱款59220元(含现金600元及部分转账)及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合计63443元。被告则抗辩,上述财物均为原告“自愿赠与”以表达爱意,赠与行为已完成,无需返还。另查明,双方交往期间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多数时间异地分居,主要通过微信联络。

【案件焦点】

1.原告向被告给付财物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的自愿馈赠”?

2.若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财物?

【法院裁判要旨】

(一)行为性质的认定——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特征,而非自愿赠与,具体理由如下:

1.交往意图具有明显的财物依附性:双方通过相亲群相识,被告自始即将财物给付作为确立关系、缔结婚姻的前提(明确提出6万或18万彩礼条件),原告后续购买金戒指、支付“婚礼钱”“买房交税”等行为,均系对被告条件的回应,而非单纯基于情感的自愿赠与。

2.相处模式以“索取财物”为核心:双方长期异地分居,被告主动联系原告的主要目的多为索要钱款,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为由拒接电话或忽视联系,可见双方关系缺乏真实感情基础,被告对原告的情感需求持漠然态度。

3.原告给付行为具有被动性:被告以各类生活开销为由持续单方索财,原告的给付均为被动回应,且无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索取财物或被告有回赠行为,不符合恋爱中“双向赠与”的一般特征。

4.被告无真实结婚意愿:在原告多次提出领证要求时,被告以“给钱才领证”相要挟,将财物给付作为结婚的唯一条件,表明其交往的真实目的是获取财物,而非缔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综上,被告以结婚为诱饵,迫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给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禁止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财物返还的范围

法院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3条)。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长期共同生活、被告对感情持消极回避态度且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上述因素均表明被告索取的财物缺乏合法依据,应全额返还。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现金600元、转账58620元及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均属于被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被告应全部返还。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自愿赠与”的区分,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自愿赠与是基于恋爱中的情感表达,通常不附加婚姻缔结的条件,且多为双向、小额或特殊意义的财物(如节日礼物);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以结婚为唯一条件,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迫使对方给付财物,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持续性,给付方的意思表示存在被胁迫或误导的成分。本案中,被告自始设定彩礼条件、持续单方索财、以“给钱才领证”要挟等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愿赠与的范畴,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婚姻“感情本位”的维护: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任何将婚姻异化为财物交易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公众而言,本案警示人们在婚恋中需警惕“以结婚为名索财”的陷阱,避免因财物给付陷入纠纷;对司法实践而言,在未登记结婚且无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法院将严格审查财物给付的背景与目的,优先保护被索取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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