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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2月28日报道(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8日公布了第二批关于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多次“闪婚”并索取高额彩礼导致的离婚案、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引发的财产纠纷、婚介机构承诺“闪婚”却收取高额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因隐瞒重大疾病未登记结婚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

这批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婚骗行为的严厉打击,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对婚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根据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精准应用彩礼返还的法律原则。

针对婚骗行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这一行为存在难度。案例显示,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行为来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

案例一,赵某(男)与孙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该案中,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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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某(男)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异地生活,平时主要靠微信联系。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忽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且李某从未回赠过王某。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其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此外,人民法院也注意到婚介机构利用人们急于寻找伴侣的心理,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昂费用的问题。这类服务往往导致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而迅速离婚,进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案例三,某婚介机构基于林某(男)希望尽快找到伴侣结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服务费17万元。后因“闪离”,林某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彩礼的习俗性特征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
案例四,吴某(男)因未能与刘某缔结婚姻,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刘某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考虑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因吴某故意隐瞒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导致,吴某存在过错,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判决刘某全部返还,而是从彩礼的传统处理方式、吴某隐瞒行为对刘某情感上造成的伤害等方面进行调解,使吴某、刘某解开“心结”,就酌减刘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主动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事人也需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以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维系家庭稳定和提升婚姻幸福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支持,多部门协同合作,以及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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