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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1.对清册中核定增值税应纳税经营额合计大于4万元(含)或连续12个月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大于48万元(含)(目前取2023年4季度、2024年1--9月增值税销售额合计数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征收方式;
2.对于656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7249其他专业咨询两个行业的新办户定额核定不得超过4万元(含),对于两个行业的存量户定额调整不得超过4万元(含)若超过均更改征收方式;
3.另外再提醒下新办户或存量户更改查账征收方式后不要忘记做“个体建账户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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